慈善会简介

 乐从慈善会是由乐从镇党委、政府牵头发起,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响应自愿参加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其前身是2001年成立的乐从社会福利基金会,2006年曾改名为顺德慈善会乐从办事处,2007年正式更名为乐从慈善会。
        乐从慈善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接受社会上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捐赠,筹集资金,帮助我镇城乡鳏寡孤独、困难户、残疾人士以及其他因病、因灾造成特殊困难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扶危济困,造福社会。
        自2007年登记成立并设立了独立化运作的秘书处以来,乐从慈善会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加强和完善了制度建设,全面迈开了集团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的坚实步伐。多年来,在镇委镇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慈善工作环境日趋良好,全社会慈善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氛围持续浓厚,慈善捐助活动丰富多彩,慈善宣传彰显特色,“快乐慈善”的理念深入民心,社会救助能力得到提高,成效显著。集团化战略逐步实施,工作扩展到社区服务、教育事业、长者服务等领域。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品牌化推进、项目化落实,成为乐从慈善会筹款和救助的特色。救助体系涵盖助困、助残、助老、助学、助医等多方面,除传统救助项目外,大力开展实物性、服务性、能力型等不同形式的救助,筹募方式注重平台搭建、广开渠道、深挖资源,通过“精英”和“平民”结合,推动筹募工作日常化和长效性开展。同时我们还以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实现慈善资金最大化的增值,探索开辟实体创收和物业创收。在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扶持下,在镇慈善会的有效指引下,村居福利机构迅猛发展,目前20个村(社区)共成立了22个福利会,镇村两级慈善资金接近8000万元。2009年,乐从慈善会荣获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授予的“慈善中华行杰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慈善会始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自律的财务工作原则,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聘请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公信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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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从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慈善会。

第二条  性质:由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在镇内开展慈善事业的地方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宗旨:扶危济困,造福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帮助和服务我镇各类弱势市民;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有乐从本土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

第四条  地址:乐从镇荔南路B31号。

第五条  业务范围:本会以开展各类慈善募捐和服务帮扶活动为主要业务,包括:

1发动和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活动筹募慈善资源;

2、以资助款物、提供服务、兴办实体等多种方式,开展针对各类弱势社群和灾害应急的慈善活动;

3、配合政府和支持民间共同发展慈善事业,推动慈善行业建设,为社会各界提供公益支持;

4、依据《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允许、鼓励开展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六条  管理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乐从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本会组织架构由会员、董事局、理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局;董事局下辖理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会员是本会组成基础,董事局、理事会、秘书处构成本会基本的三级治理架构,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为本会辅助机构。董事局为战略性决策机构,理事会为战术性决策和管理机构,秘书处为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本会董事局、理事会、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均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一)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直接管理,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收取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条件: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能为本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捐资设立冠名基金的人士自动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向本会递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核资料;

3、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成为会员;

4单位会员授权代理人行使会员资格。代理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其所代表的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替补。授权和变更均需书面报告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拥护本会章程,践行本会宗旨,宣扬本会理念;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为本会的筹募活动、救助工作等提供多样化支持。

2、获颁慈善会会员荣誉牌匾和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准则:

1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荣誉牌匾;

2、会员具有以下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1)不按照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出现重大失信事件,经出席理事会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其信用难以保证的;

(3)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本会声誉或者利益的行为;

(4)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董事局

第十四条  董事局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确定本会组织管理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3、决定本会发展方向及重大事务;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5、监督理事会工作,审议理事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

第十五条  董事局职位设置:设主席、副主席及董事若干名,执行主席1名。对为本会做出重要贡献,但因地缘、身体等各方面原因不能参与或不适宜直接参与会务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职衔。

第十六条  董事局成员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会员;

3、认同本会的理念及章程;

4、积极参与会务,为实现本会使命做出努力和贡献;

5、个人或其代表企业历年向本会或医疗、教育等机构捐款,金额达到以下相应标准的:

(1)主席:捐赠金额300万元或以上;

(2)副主席:捐赠金额100万元或以上;

(3)董事:个人捐赠金额20万元或以上;

(4)执行主席:在董事局成员中推举一名具有号召力并能热心参与本会管理的人员担任,由董事局会议表决通过;

(5)非执行荣誉职务:设荣誉主席、荣誉董事、荣誉团体等:

荣誉主席:捐款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但因个人原因不进入董事局的人员;已卸任的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曾在慈善会担任过要职的人员;对慈善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的港澳台乡亲,海外侨胞;热心家乡建设的各地同乡会主席、侨领;

荣誉董事:捐款额达到20万元以上因个人原因不进入董事局的人员;已卸任的董事局成员;第一届理事成员;对慈善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港澳台乡亲,海外侨胞;热心家乡建设的各地同乡会主席、侨领;

荣誉团体:捐赠3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机构;首届理事会成员单位;

永远荣誉:曾任董事局或荣誉职务的已故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局成员的产生

1、董事局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提议,报董事局表决决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2、首届董事局成员由届时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经理事会协商确定;换届时,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候选人进行选举产生;荣誉职务人员由新一届董事局表决通过。

3、董事局成员的调整、增补和罢免由董事局会议表决通过,结果报管理部门备案。如个人或企业捐款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及时向董事局通报并履行相应职位增补手续和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局议事规则

1、参与董事局议事决策的人员仅限于执行类职务的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董事和执行主席。非执行类荣誉职务的成员不参与议事决策,但可列席会议;

2、临时有重大事项或1/5以上董事局成员认为情况紧急,可提议召开董事局会议;

3、会前需提前通告董事局成员,收集成员议案后由执行主席设定议程并主持召开会议;

4、董事局会议须有2/3以上的执行类职务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董事局会议决议须经经参会的董事局执行类职务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在充分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集体承担责任,共担风险;

5、不能参加会议的董事局执行类职务的成员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必须明确是否代理表决,若无书面授权原则上代理人不能代理表决;

6董事局会议的决议须经参会的董事局执行类职务的成员或有效代理人签署确认方能生效;生效后以书面形式交由理事会负责落实;

7、会后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向各位会员通报;

8、大会秘书应指定由本会秘书处专人负责。

(三)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在董事局授权下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向董事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起草或修改章程、制度草案、业务开展和预算计划,提交董事局审议;

2、提名理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建议名单,提交董事局审议;

3、筹备召开董事局会议;

4、执行董事局的决议和其他授权执行事项;

5、向董事局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6、直接决定如下事项:

(1)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2)本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

(3)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4)下辖实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位设置: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5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20名。

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对理事会和董事局制定的决策和项目组织实施,直接对理事会负责,部门设置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具有与慈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2、热心慈善事业,对本会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3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4、董事局成员可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各职务需履行职责:

1、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授权任命,经理事会和董事局同意,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代表本会行使权利,签署重要文件;

2、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或在理事长授权下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3、理事:协助做好理事会的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本会的参谋和推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产生:

1、理事会任期与董事局同步,可以连任;

2、理事会建议名单由上届理事会、董事局、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推荐,董事局审议任免;

3、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如超过65岁的,经董事局表决同意方可留任;

4、理事会成员调整、增补、罢免由理事会提议,报董事局审批,结果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会议可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的,必须召开临时会议;

2、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理事会产生重大争议未能形成决议的,需由董事局作最终决定;

3、理事会成员个人利益或个人代表的机构利益与本会利益产生冲突或关联时,需作暂时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表决;

4、理事会会议需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

5、形成决议的,由相关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后上报董事局执行主席和下达到秘书处执行,涉及重大业务的由董事局执行主席向董事局成员通报;

6、会后应制作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通报。

(四)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性质: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会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账目处理,工作绩效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向董事局负责。可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成员构成:由各界别人士组成,人数不超过5名,设监事长1名,监事1-4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产生:

1、监事会建议名单一般由理事会、董事局、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董事局审议任免;

2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3、监事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同步,可以连任。

(五)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性质和作用:本会的外脑咨询机构,为本会业务开展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向董事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构成: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对本会有重大贡献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企业精英、社团骨干、意见领袖等人员组成。根据一定时期内的会务发展设定若干职能组别。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成员的聘任、调整、增补等由董事局决定。每届聘期与董事局任期同步,期满可以连聘。

(六)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主要职责: 在理事会的带领下落实执行各项决定和处理日常会务。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人员组成:根据会务需要聘任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设秘书长1名,负责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名专职工作人员、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同意任用。

三十四   秘书长的产生:实行选任制,其聘任、离职、免职需经理事会表决。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金来源包括:

1、各类不同主体和个人的捐赠;

2、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3、兴办慈善事业和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的收入;

4、增值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金使用范围: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使用范围包括:

1、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慈善活动支出;

2、日常行政经费支出;

3、符合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本会资金运作和账务管理必须委托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金运作情况必须公开透明,适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政府有关业务和财税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资金状况,安排部分慈善资金作为一定时期内的不动本金用于增值,以保障每年有稳定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 年度资金使用安排主要来源于当年捐赠收入、增值收入、流动资金等。如需使用不动本金需经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定向项目募集或投资的专项资金及收益,只能用于项目自身发展,不能作任何形式的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行政经费按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本会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提出终止动议后经董事局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所提“捐赠款”,指向乐从慈善会或其他领域捐赠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善款。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提“会议”,包括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通讯会议、网络会议等多种方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制(修)订经董事局会议表决通过并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董事局。


为推动慈善会进一步提高专业化、透明化、规范化的管理运作水平,我会借换届契机,对慈善会管理架构进行调整,建立以董事局、理事会、秘书处为基本的三级治理架构,董事局为战略性决策机构,理事会为战术性决策和管理机构,秘书处为常设的执行机构。

慈善会组织架构图

慈善会架构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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