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异地务工
来源:乐从慈善会
发布时间:2016-07-18

乐从慈善会异地务工人员关爱基金使用规定

(2014年修订)

为了发扬乐从人大爱无疆的精神,倡导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在乐从工作生活的异地务工人员,增强他们对乐从的归属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乐从慈善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性质

本基金是乐从慈善会内设的救助和关怀我镇异地务工人员的专项慈善基金。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政府财政划拨;

(二)乐从慈善会内部资金调拨;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或资助。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基金只能用于对本镇异地务工人员及就读本镇学校的在职异地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和慰问,以及资助专项为本镇异地务工人员或其子女展开的公益项目。

(二)本基金用途的增加或转变,应由乐从慈善会理事会或冠名捐赠人同意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一)对困难异地务工人员进行救助

1、救助条件

(1)在我镇工作6年(含6年)以上;

或者,在我镇工作3年(含3年)以上,且在我镇有以下公益行为的:如合法献血2次以上、或参加义工活动时间超过20小时、或慈善捐赠累计1000元以上;

(2)患有以下重大疾病的: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心脏病 (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血液病、肝硬化(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梗塞)、白血病、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意外创伤或其他急需住院治疗的重大性疾病,

或者,突遭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申请本救助的,应在治病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

符合以上救助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就读本镇学校的在职异地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一年内可向本基金申请一次救助,每次救助最多不超过20000元。

2、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顺德区低保标准4倍以上的。

3、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乐从慈善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从慈善会异地务工人员关爱基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顺德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

3)佛山市内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证明(镇级(含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证明)

4)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如申请人是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5)顺德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6)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同时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7)在乐从居住时间证明;

8)有公益行为的,还应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献血证明、义工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慈善组织开具的捐赠收据。

(2)乐从慈善会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定,并提交常务副理事长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乐从慈善会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救助金至申请人账户。

(二)对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慰问

1、慰问条件及标准:

在我镇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并在见义勇为事件过程中受伤,每次慰问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

2、上交相关材料:

(1)申请人填写《乐从慈善会异地务工人员关爱基金申请表》一式一份;

(2)相关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书;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审批程序:

乐从慈善会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定,并提交常务副理事长作出审批意见。尽量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三)对专项为本镇异地务工人员或其子女展开的公益项目

1、资助条件及标准:

本基金所资助的善款只能用于专项服务我镇异地务工人员或其子女的公益项目,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0元。

2、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由项目执行方向乐从慈善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从慈善会异地务工人员关爱基金申请表》一式一份;

(2)项目执行方必须同时递交该公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善款使用计划书。

3、项目执行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基金所资助善款的使用方向,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要求,公开、公正地使用善款,保证善款用到实处。

4、项目执行方必须根据该项目的推行情况,定期向乐从慈善会汇报项目进度,拟写并递交项目进度书。

5、乐从慈善会接到申请后,对公益项目及其执行方进行核定,并提交常务副理事长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乐从慈善会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资助款至公益项目执行单位的账户。

6、乐从慈善会有权就本基金资助的善款使用进行查询和监督,项目执行方必须主动、积极地公布该善款的使用报告,并配合乐从慈善会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乐从慈善会理事会和冠名捐赠人对本基金行使管理职能。

(二)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受乐从慈善会监督。

(三)本基金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四)本基金的运作情况每年向社会定期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乐从慈善会负责解释。

 

乐从慈善会异地务工人员关爱基金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