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重点救助
来源:乐从慈善会
发布时间:2020-03-25

乐从慈善会重点对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15年起实施,2017年修订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镇对重点对象的医疗救助体系,充分发挥慈善救助资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根据《乐从慈善会章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第一类申请人具有乐从镇户籍,经本区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的,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病、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肝硬化(重症肝炎)、强直性脊椎炎、急性脑中风、严重脑外伤等重大疾病,或因重度以上烧伤、严重意外创伤急需住院治疗的困难家庭对象,含在册低保户、低保临界户、三无人员、五保户等。

(二)第二类申请人具有乐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核定为精神残疾的人员。

(三)第三类申请人具有乐从镇户籍,经本区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急性白血病的,需要实施骨髓移植手术并已配型成功的困难家庭对象。

(四)村(居)委会、慈善机构核实其医疗情况并认为需要给予救助,提请乐从慈善会核定的特困对象。

以上四类对象必须是经过政府救助、自救和亲友救助后,家庭经济仍然困难,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第一类申请人应在治疗期间或出院后一年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其医疗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二)第二类申请人因治疗精神疾病需要长期门诊就医,或正在接受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员,可申请本项救助,其医疗自付费用在6000元以上(含6000元)。

(三)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在各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费用(如特需门诊、高级病房、医学美容等)。

2、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违背慈善救助原则的其他情况。

三、救助标准

(一)第一及第二类申请人一年内的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申请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第三类申请属于个人的一次性救助,每人最高申请10万元的救助款。所申请的救助款只可用于解决申请人接受骨髓移植手术的相关费用。

(三)申请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项目并得到保险机构理赔的;申请到各级政府和部门、村(居)委会、各级慈善机构及社会各界的救助资金的;以个人求助发起公开募捐并已得到社会捐助的,本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扣除以上补贴后的自付医疗费部分。

四、申办程序

(一)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直系家属)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索取、填报《乐从慈善会重点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自理能力差的三无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申请表必须用申请人的名字申请,由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属在册困难对象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属其他困难对象需提交《乐从慈善会重点对象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资产情况审核表》;

3本区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交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有效),有效期为一年内,重复无效;

5、提交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清单以及其他医疗保险报销清单(复印件有效),有效期限为一年内,重复无效;

6、正在住院的需提供近期住院费用清单;

7、申请人的顺德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各银行开户使用的银行存折(卡)近6个月内的流水账单;

8、属精神残疾的,需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

9、已申请到各类救助资金或以个人求助发起公开募捐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齐备后,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自救和亲友救助的情况,需先公示2个工作日,且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后,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乐从慈善会审定。

(三)乐从慈善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或电话访问。审核期间,本会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及其直系家属的收入状况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车辆证明等,并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审定确认后,对不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

(四)申请经批准后,由乐从慈善会委托银行统一以转账形式发放救助金到申请人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个人及家庭经济情况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本会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弄虚作假、隐瞒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冒领救助款的,取消救助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救助管理工作须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本会及村(居)委会的公示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向社会张榜公布。

(三)对不符合条件而领取补助款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乐从慈善会提出意见。慈善会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四)乐从慈善会对本实施办法的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电脑化管理。

六、对本实施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董事局审议通过。

七、本实施办法由乐从慈善会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乐从慈善会重点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pdf

乐从慈善会重点对象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资产情况审核表.pdf